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债务纠纷

苏州经济纠纷律师 债权转让的有效性问题是什么?

时间:2023-07-07 11:17:00

一、债权转让的有效性问题是什么?接下来将由苏州经济纠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苏州经济纠纷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1、债权转让的效力是将部分或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如果第三方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权利也应一并转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除受让人同意外,不得撤销债权转让通知。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应当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除非该权利属于债权人本人。


受让人取得从权不受从权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或者未转让占有的影响。


                                                       %0X{3MN~_EREXLV52XZNWXE_副本.jpg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债权必须有效存在,债权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产生的债权;专门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门向特定人员传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禁止竞业禁止协议;属于权利的债权。例如,确保债权不能单独转让。但是,如果权利可以与主权分离并单独存在,则可以转让。例如,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分离并单独转让。


(2)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禁止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与其他条款一样,该协议作为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此类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3)依法不得转让的债权。


3、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4、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除受让人同意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必要条件。由于没有通知,原合同另一方无法知道转让人转让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通知应当送达另一方。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苏州经济纠纷律师,苏州经济纠纷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版权信息

  • 龚细姣 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3205201911106374
  • Copyright © 2018-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 法律咨询热线:18662272867
扫一扫
技术支持:金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