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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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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细姣律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专业,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逻辑思维缜密。擅长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治理诊断;公司风险预防;房产纠纷等。办案中善于将事实与法律相结合,形成细致、沉稳、扎实的办案风格,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一旦接受委托,不论大案小案,时刻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第一准则,特别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尊重并充分理解客户的服务需求,在处理的每一个案件中,善于把法学理论知识与办案实践经验相结合,注重法律实务及实践技巧的灵活运用。在执业过程中,敏言笃行、为人诚恳,在业务上精益求精,获得客户的高度赞誉。

律师风采

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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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风险指的是什么?企业债务风险主要有哪些方面?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债务风险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那么债务风险指的是什么?企业债务风险主要有哪些方面?债务风险主要指的是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债权人面临的债务损失风险。其内容主要包括:  (1)诉讼时效的风险。  (2)债务人的破产风险。  (3)债务人的解体风险。如果债务人在解散或撤销时没有财产偿还债务。  (4)债务人犯罪的风险。  (5)社会风险。指债权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不守法而无法依法收回债务的风险。由于债务风险的客观存在,法律虽然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债权人在经济交往中不能单纯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必须事先防范,防止非法侵权。  了解了债务风险指的是什么之后,那么企业债务风险主要有哪些方面?风险来自公司本身或公司的外部环境,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公司外部环境造成的债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保护主义引发的债务风险。不同地区和行业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到地区和行业的利益。他们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对内实行特殊保护和支持,对外实行歧视和排挤,使其他地区、部门和行业的债权人无法行使其债权。  2、不公平竞争是严重的。一些企业为了谋求自身利益,不惜利用虚假广告、商业贿赂等手段销售伪劣产品,骗取签订合同,或者借机占领市场,压垮竞争对手。结果,受损企业的产品积压,陷入危机,不得不依靠借贷和拖债为生。  (二)、公司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债务风险:  1、签订合同时的错误。  目前,仍有分布式企业没有建立现代企业法律管理体系,法律意识薄弱。他们在签约前没有仔细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结果被欺骗,货款空了,或者货款不能长时间拖延。  2、合同履行中的缺点。  企业未能及时行使其债权,且未能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收回款项的。结果,债务人的债权人越来越多,债务数额越来越大,以至于无法偿还,因此不得不拖欠。  3、行使索赔权的懈怠。  在实践中,一些债权人往往懒得行使其债权,既不与债权人协商及时处理,也不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及时解决,甚至超越了诉讼时效。  上述内容是关于债务风险的相关内容以及企业债务风险主要有哪些方面的相关知识,对于企业经营来说,需要时刻关注风险控制的相关措施。

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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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进行方式有哪些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那么,债务重组的进行方式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债务重组的进行方式有哪些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也就是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二)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则为债权转为股权。债务转为资本实质上是增加债务人的资本。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即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属于正常情况下的转换,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三)修改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以转让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再如,以转让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项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二、个人负债可以重组吗  法律对个人负债可不可以重组没有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个人是不能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主体是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案例:  2013年6月13日,公司及其子公司陕西东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盛制药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签署了《债务减让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公司及其子公司东盛医药、安徽东盛向长城公司支付15 456.46万元后,长城公司将减免公司利息债务2 525.54万元。  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于2013年4月持有了公司流通股股份1 220 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目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其分支机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法人,故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交易。  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收益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产生影响,但会增加公司资本公积2 525.54万元,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将带来积极影响。  案例分析:会计准则没有规范关联方之间重组业务的核算,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故东胜科技的做法符合要求。  以上就是关于债务重组的方式,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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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款法院如何认定
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程序在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金融部门获取的贷款。那么,借名贷款法院如何认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借名贷款法院如何认定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借名贷款属违法放贷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银行职员而言,在审批贷款请求时,必须要严格审核是否满足借贷的条件,以防止自己落入违法放贷罪的陷阱之中。民事主体在实施了违法放贷行为之后,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构成了违法放贷罪。四、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质性审查后发现确实违法怎么处罚?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质性审查后发现确实违法会判处违法放贷的主体承担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以上就是关于借名贷款的认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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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转让 哪些债权不能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可以转让吗?这是许多人很困惑的问题。其实,债权是可以转让的。那么,债权该怎么转让呢?在实践中,不是所有债权都可以转让,您知道哪些债权不能转让吗?下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您一看便知。  一、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一)债权的全部转让: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  (二)债权的部分转让:  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二、债权该怎么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一)债权转让要履行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民法典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又曲解了民法典第八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  (二)债权转让要向谁通知?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三)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有哪些?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一般的债权转让的通知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也可以书面通知。  三、哪些债权不能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  (2)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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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指的是什么,常见的经济合同有哪些?
  经济合同一般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互相的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是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的。常见的经济合同有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一、经济合同指的是什么  经济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包、货物运输、供电、仓储、财产租赁、贷款、财产保险等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一种合同,是民事主体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依法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合同各方必须严格遵守。  二、常见的经济合同有哪些?  经济合同有: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三、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数量与质量。计算数量的计算标准必须规定合理的磅差40正负尾数。标的的质量标准必须具体明确。  3.价款和酬金。价款和酬金是取得产品、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代价,价款和酬金是以货币数量表示的。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有一定的期限,任何合同都必须明确履行的期限,合同的履行地点与方式也十分重要。  5.前置合同履行条件(比如包装和验收方法)。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法律规定和合同性质要求规定的其他条款。  8.双方当事人约定或一方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

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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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吗?
  一、债务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债务担保人是指在债务发生纠纷时,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人。在法律上,债务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务担保人有责任承担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接下来将由苏州经济纠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苏州经济纠纷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二、背后的分歧矛盾  在债务担保人的连带责任问题上,存在着一些分歧和矛盾。一方面,债务担保人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担保,应该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债权人则主张债务担保人应该承担与债务人同等的连带责任。  三、分析  在法律上,债务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是存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务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务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是共同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担保人追偿。  然而,对于债务担保人来说,他们也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先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债务担保人在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意味着债务担保人可以先垫付债务,然后再向债务人追偿。  四、一个相关案例  林某是一家小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获得银行贷款,他找到了王某作为债务担保人。然而,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林某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决定向王某追偿,要求他承担连带责任。  五、相关案例的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王某作为债务担保人,确实有连带责任。银行有权向王某追偿,要求他承担与林某同等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通常会先追偿债务担保人,而不是直接追偿债务人。这是因为债务担保人通常具有更好的还款能力,能够更快地偿还债务。只有在债务担保人无力偿还时,债权人才会转向债务人追偿。  六、法律建议  对于债务担保人来说,要注意自己的连带责任。在成为债务担保人之前,应该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如果债务人存在风险,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以减少自己的风险。  对于债权人来说,要合理选择追偿对象。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时,可以先追偿债务担保人,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但也要注意在追偿过程中遵守法律程序,不得侵犯债务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债务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是存在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通常会先追偿债务担保人。债务担保人和债权人都应该在合同签订前充分了解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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